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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重点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点击: 2017-11-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级重点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国家级重点科研平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重点科研平台。

第二条 重点科研平台是由国家和有关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学研究实体,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科研平台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校作为重点科研平台的依托单位,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政策支持,指导平台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并对平台日常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

1. 成立由校长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整合管理资源,对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发展中所遇困难与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2. 负责推荐重点科研平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科研平台的验收评估工作,对重点科研平台进行年度考核。

4. 设立重点科研平台专项运行经费,保障重点科研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5. 优先考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用房,在用房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在人才引进与专业职称岗位设置、研究生招生与培养方面提供倾斜政策,鼓励校内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在重点实验室与院(所)之间合理流动。

第五条 重点科研平台相关学科与院(所)的主要职责:

1. 重点科研平台是相关学科与院(所)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依托。

2. 相关学科与院(所)积极配合支持重点科研平台的建设,对重点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支持和帮助。

3. 相关学科与院(所)积极向重点科研平台推荐优秀研究生,推荐优秀科研人员,促进重点科研平台和院(所)的人才合理流动。

第六条 重点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

1. 重点科研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保证重点科研平台的正常运行。

2. 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采取多种形式和方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水平的科研学术队伍。

3. 积极开展创新研究,聚焦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积极组织承担国家各级各类重大科研任务。

4. 重点科研平台紧密联合相关学科和院(所),与相关学科与院(所)在资源、人才等方面实现共享,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5. 加强平台内部运行机制建设,扎实基础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科研成果、设备开放、人员物资、经费安全等完备的档案工作,及时向学校提供平台运行状况的相关信息。

6. 必须多渠道筹集经费,改善实验条件,促进重点科研平台发展。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重点科研平台是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学校赋予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上级部门批复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八条 重点科研平台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办法,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年终必须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应按规定分别向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同时参照教育部、科技部有关评估规则进行自评,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重点科研平台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上报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重点科研平台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为保证平台主任集中精力开展工作,各重点科研平台可聘任专职副主任、专职秘书各1名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重点科研平台主任由学校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重点科研平台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重点科研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重点科研平台副主任,由平台负责推荐,报学校遴选,学校聘任,聘期与重点科研平台主任聘期同步。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平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平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3人,其中本校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重点科研平台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科研平台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配置,由平台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科研平台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科研平台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科研平台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学校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十五条 重点科研平台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重点科研平台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 重点科研平台主任基金由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重点科研平台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重点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科研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固定人员,凡涉及重点科研平台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科研平台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重点科研平台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加强重点科研平台信息化工作,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二十条 重点科研平台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部门颁发的管理文件冲突时,均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